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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增印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人身保险费发票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2001〕1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7-16
【字体: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的业务需要,从2001年8月1日启用三种《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险保险费发票》(票样附后),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三种《人身险保险费发票》分别适用于新契约首期保险费收入、转账件续期保险费收入、人工件续期保险费收入。

二、三种《人身险保险费发票》全部为微机票,在发票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和字轨号码使用专用大红荧光防伪油墨。

三、《人身险保险费发票》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各市(地)分支机构所在市(地)的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管理,各市(地)分支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

四、晋地税征发〔2000〕12号晋地税征发〔2001〕4号文件批准使用的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续期保险费人工收据、续期保险费转账成功收据、续期保险费收据、人寿保险第一次保险费收据、投资连接保险第一次保险费发票、健康保险保费收据等六种发票同时作废。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专用发票的管理,对作废的发票,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各市(地)分支机构详细登记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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