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山西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冲减2000年底前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2〕42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2-09-29
【字体: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收入进行冲减的补充通知》(晋国税函〔2002〕132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对各地上报核准的金融保险营业税纳税人2000年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1年、2002年的应税营业额中冲减(各地汇总表附后)。具体数额以各地上报的分户审批表为准。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冲减2000年底前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审批表1(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冲减2000年底前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审批表2(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冲减2000年底前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审批表3(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冲减2000年底前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审批表4(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