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收入进行冲减的补充通知》(晋国税函〔2002〕132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对各地上报核准的金融保险营业税纳税人2000年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1年、2002年的应税营业额中冲减(各地汇总表附后)。具体数额以各地上报的分户审批表为准。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冲减2000年底前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审批表1(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冲减2000年底前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审批表2(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冲减2000年底前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审批表3(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冲减2000年底前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审批表4(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