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从1997年起,省政府及省局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下发各地贯彻执行。近来,省委、省政府对这些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十分关注,国家计委专门下发了《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号),要求对涉及下岗职工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
为了切实作好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现要求各市、地作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维护下岗职工的权益,减轻下岗职工负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宣传和执行省政府、省局制定的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税收减免政策,切实把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二、对以下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调研,作好税收优惠政策受惠人口和税负减让情况的统计和分析,并针对执行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税收政策或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的建议。
1、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劳动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晋地税所发〔1999〕38号);
2、《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晋地税流发〔1999〕14号);
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晋国税征发〔1999〕29号);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贯彻关于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办发〔1997〕5号)(晋地税所字〔1997〕17号)。
三、进一步明确税务登记证收费税务登记证的收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晋国税征发〔1999〕29号)的规定执行,对下岗职工(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下岗待工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对《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号)文件所涉及的,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针对下岗职工收取的“购领发票IC卡费、发票购领手折(册)费”被列为擅自收取的费用,属非法收费项目。各级税务机关应在近期内组织自查和检查,如发现有擅自扩大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作好调查和检查的总结汇总工作,并于2002年10月30日以前,将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阔查、检查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
附表
1、税收优惠政策受惠职工总人数统计表(略)
2、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减让情况统计表(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