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文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20日
附件1
全文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失效原因
1
河北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6月17日
冀地税发〔2004〕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修改
调整对象灭失
2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的公告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不需要继续执行
3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升级的公告
2018年7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4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并库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附件2
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废止原因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8月13日
冀地税发〔1999〕90号
已被新的规定替代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10日
冀地税发〔2001〕67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个人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税标准的通知
2004年10月26日
冀地税函〔2004〕227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7月31日
冀地税函〔2006〕166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5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河北省慈善总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6年11月24日
冀地税函〔2006〕230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6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7年9月20日
冀地税函〔2007〕209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7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2008年1月7日
冀地税函〔2008〕5号
8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双定户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2008年12月1日
冀地税传〔2008〕9号
9
河北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2009年1月21日
冀地税函〔2009〕10号
10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9年3月11日
冀地税发〔2009〕13号
1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
2013年4月25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确认继续执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4件)
(一)2019年3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决定取消“资源税管理证明”等税务证明事项。因此,《河北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调整对象灭失,宣布失效。
(二)2018年11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上线运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宣布“自2018年11月21日起,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将升级改版为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不需要继续执行,宣布失效。
(三)《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升级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并库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属于阶段性工作且已经完成,不需要继续执行,宣布失效。
二、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11件)
(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1999〕90号),已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替代,宣布废止。
(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1〕67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宣布废止。
(三)《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个人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税标准的通知》(冀地税函〔2004〕227号),已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的规定替代,宣布废止。
(四)《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6〕166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宣布废止。
(五)《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河北省慈善总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6〕230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替代,宣布废止。
(六)《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7〕209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宣布废止。
(七)《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5号),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替代,宣布废止。
(八)《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双定户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冀地税传〔2008〕9号),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替代,宣布废止。
(九)《河北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10号),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替代,宣布废止。
(十)《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13号),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的规定替代,宣布废止。
(十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确认继续执行),已被《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的规定替代,宣布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