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市、区)财政(税)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省级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包括新申请和期满复审),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进行审核认定。广东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指引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根据财税〔2018〕13号文另行发布。
二、对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办法,由地(市)级或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制定。
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印发的《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24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4〕35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