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财政部决定适当调整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方式。现通知如下:
一、从申报缴纳2012年石油特别收益金开始,将征收方式由原“按月计算、按季缴纳”调整为“按月计算、按季申报,按月缴纳”。
二、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石油开采企业,应当如实填写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表,各集团公司汇总后,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机关申报缴纳上季度各月石油特别收益金。
三、财政机关对石油开采企业集团公司上报的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表进行认真审核,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石油开采企业分月应缴石油特别收益金时间和金额。石油开采企业应按书面通知确认的时限和金额将石油特别收益金分月缴入中央金库。
四、石油特别收益金其他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和《财政部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财企〔2011〕48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