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一、制定背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经营所得,适用5000元/月的投资者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为了确保采用核定征收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同步享受减税红利,同时进一步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本公告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按照规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其他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
(二)核定征收方式和应纳税额计算问题
1、对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均无法准确核算的,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应采用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总额(或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的金额。)
2、对可以准确核算经营收入或成本费用的,其取得的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可以准确核算经营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
可以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适用税率为税法规定的经营所得5级累进税率。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贵安新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