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现对《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第二条第(一)款进行修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第二条第(一)款修订为:“本公告下发前达到清算条件但未清算的房地产项目,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除《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南宁市法院拍卖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的情形外,一律按本公告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特此公告。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