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及相关资料,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电子税务局操作:
【模块说明】
针对于不动产权发生转移变动,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进入路径】
首页→〖税费申报及缴纳〗→〖填写报表〗→〖契税〗→填写
【操作步骤】
(一)税源信息采集
纳税人进入申报缴纳界面,点击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报告进行税源信息采集,选择契税,点击【税源采集】进行契税税源信息采集。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和应税税源不属于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需要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跨区税源登记并申报。
(电子税务局目前仅支持申报土地出让和增量房业务契税,土地转让和存量房(二手房)业务契税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如您未进行契税税源信息采集,您可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契税税源明细表,点击保存按钮确定完成契税税源信息采集。
如您已进行契税税源信息采集,需对已经采集的税源信息进行修改,可通过税款所属期筛选后点击修改按钮进入修改,修改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完成更正。
点击【作废已采集信息】按钮可作废此税源信息重新采集。
(二)申报缴纳
报表申报
纳税人进入申报缴纳界面,点击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进行申报。选择契税,点击【申报信息计税】按钮带出申报信息。
点击【查看·申报明细表】可查看申报明细信息。
点击【查看·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可查看减免明细信息。
确定无误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申报表。
保存完成后可点击申报按钮进行申报,点击【查看详情】按钮可查询申报结果。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a法律责任。
6.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7.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因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在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8.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数量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版/电子稿 |
签名签章 |
操作 |
备注 |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中的《契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 |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提供纸质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填报电子资料 |
- |
无 |
|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
1份 |
原件 |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提供纸质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填报电子资料 |
- |
无 |
|
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及复印件 |
- |
- |
无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及复印件 |
- |
- |
无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及复印件 |
- |
- |
无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版/电子稿 |
签名签章 |
操作 |
备注 |
享受契税优惠 |
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及复印件 |
- |
- |
无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 |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及复印件 |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提供纸质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填报电子资料 |
- |
无 |
原件查验后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