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非住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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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房俗称一手房,指房地产开发商投资新建造的商品房。属于购买增量房行为业务类型选择本计算器第一选项,只计算购买人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也指存量房,一般是指未居住过的二手房,即通常所讲的“库存待售”的房产。

因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房屋权属调换的,指房屋采用调换的方式被政府征收、征用,实质上就是用原来的旧房置换了另一套房屋的行为。有等价调换的,不需要补差价,也有调换的房屋比原旧房价值高,这时候需要被征收、征用人补交差价,也有调换的房屋比原旧房价值低,这时候需要政府对被征收、征用人补偿一定的价款。

单位向具有雇佣关系的职工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销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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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的按照发票填具日期确定,未能提供发票的按照不动产权属变更日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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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补偿差价即等价交换,属于此情形的补交差价金额填写0 。如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换的房屋价格大于被拆迁人房屋的价格,被拆迁、征收、征用人需要补交差价款,差价金额按照《征收、征用、协议》 上标明的差价金额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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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房屋权属,俗称“征收补偿重置”,被拆迁人先行取得货币补偿安置费,再自行用补偿安置费另行购置房屋的行为。填写此项的目的是考量计算契税时,纳税人可以依据“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者土地、房屋权属调换且不缴纳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的规定,取得的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可以抵减新购置的房屋应该缴纳契税的基数。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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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有以上任意情形选择是,均不符合选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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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买卖方式:转让方与承受方直接以买卖的形式交易住房

非交易转让方式:以赠与、继承等非购买形式转让、受让住房的行为

通过拍卖交易形式(含通过法院拍卖或其他拍卖中介拍卖方式):住房所有人主动或被动通过拍卖市场转让住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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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方式: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法定继承方式: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遗嘱、遗赠方式:自然人立遗嘱将个人房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

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权属变更方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婚姻一方讲自己名下房屋权属变更为另一方说共同名下的行为。

三代以内受赠方式(不含配偶、兄弟姐妹):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之间赠与方式:屋所有权人将房屋赠与直系兄弟姐妹的行为。

赡养、抚养关系的赠送方式: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其他形式的赠与房屋:指除离婚析产、三代以内赠送(不含配偶、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之间的赠与、具有赡养抚养关系的赠送、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以外的)、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权属变更等情形以外的赠与。

以下内容为承受方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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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房屋权属,俗称“征收补偿重置”,被拆迁人先行取得货币补偿安置费,再自行用补偿安置费另行购置房屋的行为。填写此项的目的是考量计算契税时,纳税人可以依据“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者土地、房屋权属调换且不缴纳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的规定,取得的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可以抵减新购置的房屋应该缴纳契税的基数。

以下内容为转让方(含销售方、赠与方、遗赠房等)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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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源取得形式指房屋转让人当初取得房屋的形式,包括货币买卖、非货币买卖方式。

通过购买形式取得的非住房:转让方与承受方直接以买卖的形式交易住房(包括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的交易,也包括民间抵债行为)。

通过离婚析产取得的非住房: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行为。

通过三代以内受赠取得的非住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行为。

通过遗嘱、遗赠方式取得的非住房。

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权属变更取得的非住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的行为。

通过其他形式的受赠取得的非住房:指除离婚析产、三代以内赠送、具有赡养抚养关系的赠送、法定继承、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权属变更等情形以外的赠送非住房的行为。

通过拆迁、征收、征用置换或重新取得的非住房:因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房屋权属或者房屋权属调换的行为。

通过兄弟姐妹之间赠与取得非住房。

通过赡养、抚养关系受赠取得的非住房: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行为。

通过法定继承取得非住房: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行为。(非法定继承人受赠不属于此范围)

通过自建方式取得的:指拥有土地的个人,自己组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房屋的行为。

房屋拆迁、征收、征用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因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政府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给予一定补偿、安置费,被拆迁、征收、征用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房屋权属的行为。

房屋拆迁、征收、征用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因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政府按照安置协议,以同等价值的房屋给予安置的行为。

被拆迁、征收、征用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因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政府按照安置协议,以低于原房屋价值的另一套房屋给予安置,政府需要再支付一笔补偿款的行为。

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因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政府按照安置协议,以高于原房屋价值的另一套房屋给予安置,被安置人需要再支付一笔差额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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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房屋实际所在地,分市区、县城、市区县城以外三种情形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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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所称“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四条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 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

个人所得税核定率依据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核定率选择,具体比例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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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房屋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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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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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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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①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②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③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山西省暂无具体的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政策规定,本计算模块只提供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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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实际价款,凭支付凭证(发票、款项支付单据)填写。这里指取得旧房及建筑物时,取得土地使用权单独办理了土地使用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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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重置成本标准是指在评估处于在用或可使用状态的资产时,可以将在现行的市场和技术条件下重置具有该项资产原有功能并处于在用状态的资产所耗费的重置成本作为被评估资产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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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反映评估对象的现行价值与其全新状态重置价值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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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旧房及建筑物提供评估价格的,评估费用为按照实际支付给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定费用,以支付的合规发票凭证扣除。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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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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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