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收起 我的政策 上级目录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央法规 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2023-08-21 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3号2019-12-04 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4号2018-12-17 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25号2015-12-14 总条数: 4条首页上页1下页末页 政策法规库 分 类 --请选择-- 税种查询 行业政策 纳税人性质 税收征管 税务内部制度 相关规费 财会知识 相关法律 相关政策 作废文件 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分类查询 税收优惠 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中欧班列政策库 标 题 文 号 〔〕年号 发文单位 关 键 字 成文日期 至 法规级别 中央法规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