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0013011603
2001-03-06 至 9999-12-31
专项用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抢险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
防汛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防汛专用车的型号和配置数量、流向,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达。车辆注册登记地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申报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
应报送以下资料:
(1)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防汛专用车证》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需提供的“专用车证”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需提供防汛专用车证、森林消防专用车证,证明纳税人符合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条件。
(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防汛专用车证、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承诺
本单位就办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报免征厂牌型号为、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申报计税价格为元(人民币)的车辆的车辆购置税。以上信息真实、准确。有关防汛专用车证、森林消防专用车证自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二)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上述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
纳税人: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申报计税价格”请按照该车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的信息填写。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第一条
改善民生救灾及重建
中央
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