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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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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后的《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4〕104号)的有关要求,现将红河州的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公告如下:

一、红河州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比例,统一按照以下《红河州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的表列内容执行。

红河州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应税凭证类型①

计税依据②

核定比例③

税率④

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

产品销售收入

70%

3‰0

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

商品销售收入

40%

3‰0

其他行业的购销合同

销售收入

40%

3‰0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或承揽金额

80%

5‰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费用

100%

5‰0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

100%

3‰0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金额

100%

1‰

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费用

100%

5‰0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费用

100%

1‰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金额

100%

1‰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100%

0.5‰0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费用

100%

3‰0

产权转移书据

转让金额

100%

5‰0

应缴印花税=②×③×④

二、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4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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