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解读稿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统一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比例,向社会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红河州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规定》(红河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将于2020年10月14日起失效。为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统一全州执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后的《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4〕10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红河州印花税的征管实际,统一规定红河州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比例。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红河州行政辖区内各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三、主要内容
红河州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比例,统一按照下表比例执行。
红河州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应税凭证类型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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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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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比例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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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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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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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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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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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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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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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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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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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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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的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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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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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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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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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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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或承揽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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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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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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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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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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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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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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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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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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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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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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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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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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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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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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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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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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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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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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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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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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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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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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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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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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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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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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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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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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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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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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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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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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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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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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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移书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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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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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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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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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印花税=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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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