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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湘西自治州国家税务局
关于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


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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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2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220424)》。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同时停止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湘西自治州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湘西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湘西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工作要求,加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统一政策,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 (2016年第4号)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2016年第3号)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州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以及房地产开发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标准明确如下: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1、农、林、牧、渔业 3%

2、制造业 7%

3、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5%

4、交通运输业 7%

5、建筑业 8%

6、饮食业 8%

7、娱乐业 15%

8、其他行业 10%

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工业、商业 1.2%

2、运输业 1.5%

3、建筑业 1.5%

4、服务业 1.5%

5、娱乐业 1.5%

6其他生产、经营项目 1.5%

(二)财产转让所得:

1、住房 1%

2、非住房 1.5%

3、其它财产转让 1.5%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

1、开发项目位于市、县城区的 16%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 14%

3、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 3%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原《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4年第3号)、《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2015年第2号)停止执行。上级税务机关有新规定的执行新规定。

特此公告

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湘西自治州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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