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链算税 自然人商品住房交易 自然人商品住房交易 业务类型 1.自然人取得增量住房 2.自然人存量住房交易 查看填选说明 增量房俗称一手房,指房地产开发商投资新建造的商品房。属于购买增量房行为业务类型选择本计算器第一选项,只计算购买人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也指存量房,即通常所讲的“库存待售”的房产。 自然人存量住房交易(自然人二手房交易,计算转让双方应纳税费) 房源性质 请选择房源性质 1.取得普通商品住房 2.首次取得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非首次请选第1项) 3.取得扶贫安置住房 4.取得经济适用房 5.取得保障性住房 6.单位低价向职工售住房 7.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非第一次请选第1项) 8.城镇职工首次购买房改住房(非首次请选第1项) 9.已购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住房 查看填选说明 普通商品住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及存量商品房。 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则是指将贫困地区的居民从其原有的较为贫困、落后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好的地区,搬迁到更加适宜农业生产、发展现代产业、具备发展前景的新区域中,并在当地提供相应的住房安置和生产保障。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 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不包括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情形。 公有住房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职工房改住房指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 取得住房套次 家庭唯一生活住房 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第二套以上住房 查看填选说明 承受人取得住房套次指受让住房人受让本次交易的住房加上本次交易前已经拥有的住房套数情况,按税收政策要求分为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二套以上住房情形。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买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父母与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作为两个家庭购房。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购买第二套以上住房,指原来已经拥有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现在又购买住房。 取得方式 请选择取得方式 购买方式取得住房 因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房屋权属调换取得住房 查看填选说明 购买方式取得住房:指住房取得方通过支付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从而对价取得住房的方式。 因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房屋权属调换取得住房:指原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政府或开发商按照拆迁协议给被拆迁人重新安置一套住房。 是否补交差价款 请选择是否补交差价款 是 否 查看填选说明 补交差价款 建筑面积 查看填选说明 填写交易合同上注明的建筑面积或发票上注明的建筑面积。如果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补款凭证。 是否超标准面积 请选择是否超标准面积 是 否 是否属于普通住房 是 否 查看填选说明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第五条,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依据《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建住房电〔2005〕33号)第四条的规定,5月31日前没有对外公布具体标准的地区,即按《通知》规定的三项条件执行,不再上浮。请纳税人依据住房所在地规定的实际普通住房标准正确选择。 单位购置或建造房屋成本价 查看填选说明 填写单位购置、建造房屋时不含税成本价格及购置、建造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 计税价格 查看填选说明 一般指购销双方成交价格,包括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的支付。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高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纳税人申报的销售价格计算征税;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低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税。 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 查看填选说明 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高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纳税人申报的销售价格计算征税;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低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税。 是否属于因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房屋权属的情形 请选择情形 是 否 查看填选说明 如果纳税人存在因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房屋权属的情形的,勾选“是”,如果不存在此种情形,勾选“否”。按照《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适用税率以及减免税事项的决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二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契税。 取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查看填选说明 指因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而给与的相应经济补偿及安置补助费,俗语称为“货币安置”。 房产所有权转让凭证是否属于以下免征印花税情形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否 是 查看填选说明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有以上任意情形选择是,均不符合选否 交易形式 请选择交易形式 直接买卖方式 非交易转让方式 通过拍卖交易形式(含通过法院拍卖或其他拍卖中介拍卖方式) 查看填选说明 直接买卖方式:转让方与承受人直接以买卖的形式交易住房 非交易转让方式:以赠与、继承等非购买形式转让、受让住房的行为 通过拍卖交易形式(含通过法院拍卖或其他拍卖中介拍卖方式):住房所有人主动或被动通过拍卖市场转让住房的行为 非交易转让方式 请选择非交易转让方式 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方式 三代以内受赠方式(不含配偶、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之间的赠与 赡养、抚养关系的赠送方式 法定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以外的) 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不动产变更方式 其他形式的赠与住房 查看填选说明 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方式: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三代以内受赠方式(不含配偶、兄弟姐妹):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之间的赠与: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赠与直系兄弟姐妹的行为。 赡养、抚养关系的赠送方式: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法定继承方式: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以外的):自然人立遗嘱将个人房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 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不动产变更方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婚姻一方讲自己名下房屋权属变更为另一方或共同名下,或者是将共同名下的房屋权属变更为其中一方的行为。 其他形式的赠与住房:指除离婚析产、三代以内赠送(不含配偶、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之间的赠与、具有赡养抚养关系的赠送、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以外的)、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权属变更等情形以外的赠与。 本次交易时间 查看填选说明 开具发票的按照发票填具日期确定,未能提供发票的按照不动产权属变更日期确定。 住房承受人填写以下内容 建筑面积 查看填选说明 填写交易合同上注明的建筑面积或发票上注明的建筑面积。如果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补款凭证。 取得住房套次 购买家庭唯一生活住房 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购买第二套以上住房 查看填选说明 承受人取得住房套次指受让住房人受让本次交易的住房加上本次交易前已经拥有的住房套数情况,按税收政策要求分为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二套以上住房情形。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买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父母与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作为两个家庭购房。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购买第二套以上住房,指原来已经拥有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现在又购买住房。 住房类型 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 是否属于通过拆迁、征收、征用取得补偿款重新取得的住房情形 是 否 被政府拆迁、征收、征用住房取得的补偿款 住房转让方填写以下内容 原购房时间 查看填选说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项,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第(一)项,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不再执行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 住房所在地 市区 县城 市区、县城以外 转让的住房是否属于家庭唯一住房 是 否 所转让的住房来源取得形式 请选择所转让的住房来源取得形式 通过购买形式取得的商品住房 购买的房改公有住房 通过征收、征用、拆迁改造安置住房(包括城镇拆迁安置、棚户区改造安置)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 通过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方式取得的住房 通过三代以内受赠(不含配偶、兄弟姐妹)取得的住房 通过兄弟姐妹之间赠与取得的住房 通过赡养、抚养关系受赠取得的住房 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的住房 通过遗嘱继承、遗赠取得住房 通过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权属变更取得的的住房 通过其他形式的受赠取得的住房 通过自建方式取得的自有住房 查看填选说明 通过购买形式取得的商品住房:购买形式取得指通过支付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方式取得;这里的一般商品住房不包括房源为公有住房、房改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受赠、继承、征收征用重置、置换、自建等情形。 公有住房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通过三代以内受赠(不含配偶、兄弟姐妹)取得的住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通过兄弟姐妹之间赠与取得的住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直系兄弟姐妹。 通过赡养、抚养关系受赠取得的住房: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的住房: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通过遗嘱继承、遗赠取得住房:非法定继承人通过遗嘱继承、遗赠的方式从立遗嘱人取得房产。 通过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权属变更取得的的住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婚姻一方讲自己名下房屋权属变更为另一方或共同名下,或者是将共同名下的房屋权属变更为其中一方的行为。 通过其他形式的受赠取得的住房:指除离婚析产、三代以内赠送、具有赡养抚养关系的赠送、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权属变更等情形以外的赠送。 通过自建方式取得的自有住房:指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己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情形 请选择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情形 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 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 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 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 查看填选说明 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据实征收 核定征收 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率 1% 1.5% 2% 2.5% 3% 实际价款 查看填选说明 相关税费 查看填选说明 查看填选说明 离婚析产所占比例 查看填选说明 请输入离婚析产所占比例,按小数填写,例:30%填入0.3 住房装修费用 (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查看填选说明 【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发票】 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 (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查看填选说明 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 (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查看填选说明 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是否存在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情形 否 是 查看填选说明 选择“是”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 3、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4、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如果不能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则选择“否”。出售现住房时间,以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 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登记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 新购住房金额 查看填选说明 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金额不包含增值税。 计 算 住房承受方 印 花 税 查看政策依据 契 税 查看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 查看政策依据 税额合计 住房转让人 印 花 税 查看政策依据 增 值 税 查看政策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 查看政策依据 教育费附加 查看政策依据 地方教育费附加 查看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 查看政策依据 税费额合计 双方税费 合计 换购住房应退个人所得税 查看政策依据 说明: 智链算税计算器 自然人商品住房交易 自然人非住房交易 自然人房屋出租的税费计算 自然人房产互换税费计算器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换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