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房屋出租的税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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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自有房屋指出租人将自有产权的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的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完好无损地返还给出租人的一种租赁行为。转租房屋,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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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就是可以供人居住、生活或是工作的房子,分为高档住宅、普通住宅、公寓式住宅、别墅等。非住房包括办公用房、厂房、商业用房、车库等。住房与非住房按照产权登记证标注的产权性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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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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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租赁期的实际自然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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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房屋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费用及增值税,包括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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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转租)住房按征收率5%减按1.5%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转租)非住房按征收率5%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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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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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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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共有土地指出租的房屋所占用地属于单独占用,与其他非出租建筑物非共有。共有土地则相反。多层建筑共有土地使用权的,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比例可以使用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多层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来计算土地使用税应税比例。即应纳税土地面积=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

例:50%输入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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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征收: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扣除次为:(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核定征收: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请依据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填选。山西省口径是在出租收入能够确定的情况下按税率征收,不执行核定率征收。

每月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含增值税) 查看填选说明

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出租自有住房不填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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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计算缴纳转让住房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装修费用:1.纳税人提供的装修费用凭证不是有效发票的;2.发票上注明的付款人姓名与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的姓名不一致的;3.发票由建材市场、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开具,且未附所购商品清单的。请纳税人如实填写符合条件的累计修缮费用,系统会自动按照限额自动计算每月应扣除修缮费用金额。

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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