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优惠联查库 检索范围 普惠性非普惠性全选 政策级别 中央 地方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全部 时效性选择 有效失效全选 纳税人类型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全选 优惠项目名称 优惠代码 税费种类 优惠类别 发文标题 发文文号 〔〕年号 行业选择 经济性质 有效起止日 - 优惠类别 政策依据 依据条款 税费种类 优惠代码 优惠项目名称 有效起止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7)财税地字第29号 第一、二条 房产税 0008125001 劳教单位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1987〕财税地字第30号 房产税 0008129907 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 改善民生 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5点、第7点 房产税 4208012770 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自用房产、孤老、残疾、烈属从事小型工商经营的自有房产、聋、哑、盲、残人员占人员总数35%以上的工厂减免房产税政策 改善民生 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5点、第7点 房产税 4208012770 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自用房产、孤老、残疾、烈属从事小型工商经营的自有房产、聋、哑、盲、残人员占人员总数35%以上的工厂减免房产税政策 改善民生 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4点、第(二)款 房产税 4208011770 居住用房减免房产税政策 改善民生 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5点、第7点 房产税 4208012770 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自用房产、孤老、残疾、烈属从事小型工商经营的自有房产、聋、哑、盲、残人员占人员总数35%以上的工厂减免房产税政策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1987)财税地字第21号 第一、二条 房产税 0008125002 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财税地字〔1987〕7号 第一条 房产税 0008129908 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用房免征房产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164号 第九条 房产税 4408039901 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 第三条 房产税 000812990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 第四、五条 车船税 0012129901 专用汽车(改装车)征免车船使用税、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征免车船使用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的通知(1987)财税字第36号 第一条 房产税 0008129999(6)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改善民生 《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江苏省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苏政发〔1986〕172号 第七条 房产税 3208122402 个别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第二十一条 房产税 0008129915 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第二十四条 房产税 0008129916 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总条数: 1843条首页上页119120121122123下页末页